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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检察院和律所联合成立企业合规事务所!事务所的成立真的合规吗?

编者按:近日,福建检察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新闻稿《工作探索 | 晋江市检察院成立企业合规事务所》,宣传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联合盈科律师事务所成立了全国首个企业合规事务所——“晋江市企业合规事务所”。检察院联合律师事务所成立企业合规事务所,这本身是否合规?欢迎留言发表你的看法。
日前,在泉州晋江市政法委的牵头下,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联合盈科律师事务所创造性地推动成立了全国首个企业合规事务所——“晋江市企业合规事务所”。2021年6月3日,晋江市企业合规事务所举行揭牌仪式。泉州市检察院、泉州市司法局、晋江市政法委、晋江市检察院等单位有关领导、盈科律师事务所代表等嘉宾出席揭牌仪式。    揭牌仪式由晋江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苏紫燕主持
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副主任、福建区主任东海霞在揭牌仪式上致辞,她表示企业合规管理已经成为世界主要经济体的重要营商规则,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合规制度,既是时代的召唤,也是法治建设的要求。晋江市企业合规事务所成立后,会全力配合晋江市检察院企业合规试点改革工作,努力在刑事合规领域提供务实有效的法律产品和工作方案。
晋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陈长义对晋江市企业合规事务所的成立表示祝贺,就晋江市企业合规事务所的发展提出三点要求:一、要在企业刑事合规、金融合规、税票合规等方面走出一条可复制、可推广的新路子,及时总结推广。二、晋江市检察院要加强对刑事合规第三方监管工作的指导,为开展企业合规试点工作提供“晋江方案”。三、企业合规事务所需要有关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呵护、共同扶持,让它成长壮大。
 一起随小编参观一下事务所吧!
晋江市企业合规事务所拟开展三大业务:刑事合规、金融合规和税务合规,其中刑事合规主要是配合检察机关,接受涉案企业委托、制定合规整改方案、指导企业合规整改、出具评估报告供检察机关处理案件作参考。企业合规事务所的创立,有效解决如何开展涉案企业专业化合规整改的问题,是“晋江经验”在企业合规试点工作的又一传承,充分体现了敢为人先、先行先试的“晋江精神”。

检察院可以联合律所设立“企业合规事务所”吗?

作者:丁慧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

自从最高检自上而下推动“合规不起诉”制度以来,各地各级检察院又自下而上先行先试,为这项制度最终落地生根试水。

如果说之前各地各级基层检察机关的试点都是小打小闹,没有什么新意、也没有什么水花,只是让刑辩人、刑辩市场意识到了新的展业方向、新的蛋糕奶酪,开始组织各种论坛、会议研究新领域、新市场。那么日前,福建晋江检察院“先行先试”的所谓“晋江方案”让人震惊。据日前晋江检察公众号一篇题为《晋江市检察院成立企业合规事务所》的新闻,报道在晋江政法委的推动下,晋江市检察院与盈科律师事务所联合成立了“首家企业合规事务所”,“晋江市企业合规事务所成立后,会全力配合晋江市检察院企业合规试点改革工作,努力在刑事合规领域提供务实有效的法律产品和工作方案”。可见,该“企业合规事务所”原本就是要提供“法律产品”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让人疑惑的是,晋江市检察院可否一方面做企业合规不起诉的裁判者,同时还做企业合规不起诉市场的竞争者?这有涉及到回答那个老问题:可不可以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如果晋江检察院可以这么做,那么全国的公检法是不是也可以开展律师业务、律所业务?显然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党中央国务院就已经回答过这个老问题。早在198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政企职责分开、官商分离的原则”,指出“决不允许运用手中的权力,违反党和国家的规定去经营商业,兴办企业,谋取私利,与民相争”。这样一个早有定论的事情,仍然在今天,看到市场出现新奶酪的时候,裁判员们还是很难按捺逐利冲动,仍然不顾制度禁止性规定,积极下场。这样的行为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雷人】检察院与律所合作开办事务所?!

来源:法律人之家近日,有朋友发来一篇报道,说是晋江市检察院开创性的与某律师事务所合作,开办了一家“晋江市企业合规事务所”,让我关注一下,看看是否合法、是否违规。
小编上午搜了一下,该“晋江市企业合规事务所”上了中国检察官的报道、福建检察的报道、上了晋江新闻。在晋江新闻的报道中,对这个全国首家、也是目前的全国唯一一家由检察院与律所合作成立的企业合规事务所是这样介绍的:日前,晋江市检察院制定了《涉企案件刑事合规办理规程(试行)》,在解决第三方监管组织的问题上创造性推动成立“晋江市企业合规事务所”。该事务所的成立,将有效解决如何开展涉罪企业专业化合规整改的问题,即拟开展刑事合规、金融合规、税务合规三大业务。主要配合检察机关,接受涉罪企业委托,制定合规整改方案,指导企业合规整改,整改完成后出具评估报告供检察机关处理案件作参考。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陈长义出席活动。(截图来自新闻报道视频)
由晋江检察提供给中国检察的稿件中是这样介绍的:
晋江市企业合规事务所拟开展三大业务:刑事合规、金融合规和税务合规,其中刑事合规主要是配合检察机关,接受涉案企业委托、制定合规整改方案、指导企业合规整改、出具评估报告供检察机关处理案件作参考。
企业合规事务所的创立,有效解决如何开展涉案企业专业化合规整改的问题,是“晋江经验”在企业合规试点工作的又一传承,充分体现了敢为人先、先行先试的“晋江精神”。(截图来自中国检察官微信公众号)
这样一个公权力部门与一家律师事务所合作成立的企业合规事务所,是一家企业?一家公司?检察院的一个部门?律师事务所的一个分支机构?如果不是晋江检察院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涉案企业为什么非要委托这家事务所来进行合规整改方案的制定?凭什么接受这家事务所的指导?如果不是这家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晋江检察院在处理案件时就不能作参考?这家事务所在办理企业合规业务时收费不收费?如果收费的话,要不要给检察院分成?如果不收费的话,是由这家律师事务所提供公益服务,还是由晋江检察院申请财政补贴来维持?这家律师事务所是如何被选定的?是经过招投标还是经过何种选拔机制来确定的?当地有多家律所,为什么其他律所没有参与进来?是否涉嫌垄断?这家律师事务所独家与检察院合作搞了企业合规事务所,是否会被企业与其他当事人认为与该检察院有特殊关系,进而影响该律师事务所其他案件的委托与代理?对于由该律师事务所制定过整改方案、出具过评估报告的当事人,在涉及到晋江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时,晋江检察院是否应当主动回避?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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